地方层面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措施陆续出炉。
10月31日,吕梁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到:2025年1月1日起,在我市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次登记)且女方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夫妇,给予1500元的奖励,由结婚双方在婚姻登记窗口领取。
另外,从2025年1月1日起,吕梁市还将对符合政策生育一、二、三孩且新生儿户籍登记在吕梁的家庭,分别补贴2000元、5000元、8000元,可在户籍登记窗口领取。
全文如下:
一、做好青年婚恋服务。创建“青春吕梁”青年服务综合云平台,建立“未婚适龄、大龄青年数据库”,常态化组织相亲联谊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开展针对性、个性化婚恋服务。积极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牵头单位:团市委;配合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
二、鼓励适龄青年结婚。2025年1月1日起,在我市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次登记)且女方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夫妇,给予1500元的奖励,由结婚双方在婚姻登记窗口领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卫健委、市财政局)三、加强妇幼健康服务。推进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市级妇幼保健院达到三级标准,辖区人口30万以上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二级标准,辖区人口30万以下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开设门诊。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村医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培训,做好妇幼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市、县级综合医院儿科建设,加强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妇幼保健人员等人才培养。做好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扩大产前筛查和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的覆盖面,完善筛查、诊断、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机制。(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疾控中心)四、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实现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医保局、市疾控中心)五、落实生育休假制度。严格落实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制度。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女方享受国家规定98日和省奖励延长60日产假,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对不落实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六、建立生育补贴制度。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政策生育一、二、三孩且新生儿户籍登记在吕梁的家庭,分别补贴2000元、5000元、8000元,在户籍登记窗口领取;从生产后次年起,对符合政策生育二、三孩的家庭成员(包括夫妇双方及孩子)5年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给予30%、50%的补贴。(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七、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办好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建成兼有指导功能和示范性质的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各县市区提高公办普惠托育质效。支持社区嵌入式托育、用人单位办托和家庭托育点发展。贯彻落实省卫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晋卫人口发〔2024〕3号),被评为市级示范托育机构的,市财政奖励5万元;被评为县级示范托育机构的,县级财政奖励3万元。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在学前教育中增加婴幼儿服务内容。对依法开办的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新建幼儿园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幼儿托班。到2027年,各县市区开设托班的城区幼儿园占比不低于60%,新建幼儿园设置托班要占到80%。(牵头单位:市卫健委;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八、强化教育支持保障。对2025年1月1日后符合政策出生的二、三孩,免除二孩上我市公办幼儿园和高中的学费,免除三孩上我市公办托育机构、幼儿园和高中的学费。对符合政策生育二、三孩家庭子女,根据家庭意愿,协调支持符合入学条件的同一家庭不同年龄段子女在同一学校入学。大力发展公办和普惠性幼儿园,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优先保障三孩入公办和普惠性幼儿园。(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九、加强住房保障。有效扩大保障性住房供给,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二、三孩家庭,优先配租,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照顾。对符合政策生育二、三孩的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100万元。引导支持商业银行提供优惠购房商业贷款。(牵头单位:市住建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对相关举措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改革办备案。来源:吕梁民政、齐鲁晚报、厦门日报等,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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